西藏自治區(qū)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 |
民 事 調 解 書 |
(2007)拉民三初字第17號 |
原告蘇州羅普斯金鋁業(yè)有限公司,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(qū)元和鎮(zhèn)陽澄湖東路31號。
法定代表人吳明福,系該公司董事長。
委托代理人華韌竹,江蘇省蘇州市興吳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委托代理人周建飛,江蘇省蘇州市興吳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被告魏能云,風鋁鋁材經營部業(yè)主,地址拉薩市林廓北路區(qū)政協(xié)大門往東100米。
被告大冶市宏泰鋁業(yè)有限公司,住所地大冶市城關城西路19號。
法定代表人黃霞林,系該公司總經理。
委托代理人鄒光明,男,漢族,1973年1月生,大冶市宏泰鋁業(yè)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總經理。
案由:專利侵權糾紛。
本案在審理過程中,經本院主持調解,三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(xié)議:
一、 大冶市宏泰鋁業(yè)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涉案產品;
二、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費用13333元;
三、被告支付上述款項時間為一周之內。
上述協(xié)議,符合有關法律規(guī)定,本院予以確認。
本調解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案件受理費4300元人民幣,減半收取2150元人民幣,由原告蘇州羅普斯金鋁業(yè)有限公司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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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 判 長 玉 珍 審 判 員 旦巴次仁 審 判 員 向海菊
二○○七年十一月五日
書 記 員 索朗德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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