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含金產品出口退
來源:互聯(lián)網
發(fā)布時間:2006/6/23 20:45:08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: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含金產品出口實行免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》(國稅發(fā)〔2006〕10號)下發(fā)后,部分地區(qū)反映歸入海關商品代碼3824909090的部分出口產品,不含黃金、鉑金成份,要求繼續(xù)實行出口退(免)稅政策。經研究,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歸入海關商品代碼3824909090的下列產品出口,繼續(xù)執(zhí)行出口退(免)稅政策。
彩色粒子、硅藻土、混配制冷劑、十八烯酸、鄰對甲苯磺酸胺、UV粉、魚石脂、蔗糖脂肪酸酯、鞋用固化劑、非六價銘酸皮膜鈍化液、C18-16醇、共沸化合物、包衣粉、聚合氯化鋁、有機粘土流變助劑、氯芬新乳油、植物多糖、聚合氯化鋁、化學錨栓。
二、本通知從2005年5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
國家稅務總局
二○○六年五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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